济南水务年度活性炭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DSWGC-GZ-2025-0362)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城区、槐荫区、起步区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济南水务年度活性炭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光大水务(济南历城)有限公司、光水(济南唐冶)水务有限公司、济南市起步区光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光采招标(深圳)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城区、槐荫区、起步区
2.2项目规模:
| 项目公司名称 | 项目地址 | 送货要求 | 备注 |
| 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 司 | 一厂: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 | 吨袋 | 由于各厂 现场情况 不同,发货 规格为 25KG小袋 |
| 二厂: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1995号 | 吨袋 | ||
| 四厂: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清源路与腊山河西路交叉口 | 吨袋/罐车 | ||
| 大金厂: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清源路与腊山河西路交叉 □ | 吨袋/罐车 | ||
| 光大水务(济南历城) 有限公司 | 三厂: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幸福柳路699号 | 吨袋 | 装或者罐 装,以实际 下单要求 为准。 |
| 光水(济南唐冶)水务 有限公司 | 唐冶厂: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东侧 | 罐车 | |
| 济南市起步区光水污水 处理有限公司 | 济南市起步区崔寨街道中科新经济科创中心 | 吨袋/罐车 |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1年有效期内(有效期为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价格(含税价格)固定不变,不予调整。报价包括买方因卖方履行本合同而应支付卖方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药剂费、运杂费(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员及货物保险费、过磅费)、各种税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资料费)、第三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
所供活性炭药剂严禁对污水处理微生物有毒有害成分(如重金属、有毒害性大分子有机物等)超标,严禁出现影响药剂使用安全的因素(药剂本身具有的已知特殊属性除外)。严禁含有人工或仪器设备检测污水指标时,因遮蔽、掩盖等干扰因素影响检测精确度和准确度的成分。不对实际使用量做任何承诺。本次招标预估用量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二: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
2.3交货期限:
(1)供货期1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每次接到招标人供货需求通知,3日历日(72小时)内将药剂运送至指定地点。(2)合同期(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含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合格,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试用期不合格,试用期期间合同终止,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2.4招标范围:
(1)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包组,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预计用量300吨,以年度采购的形式进行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一厂、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二厂、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四厂、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大金厂、光大水务(济南历城)有限公司三厂、光水(济南唐冶)水务有限公司、济南市起步区光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起步区厂活性炭的采购,技术指标符合《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2-2008)标准或以上标准,主要指标水分%≤5.0%、碘吸附值mg/g≥800mg/g、粒度(目)≥200目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最终供货量以合同期内招标人实际使用量为准。
建议投标人做好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向招标人联系开展(联系方式0531-85993733)。凡未进行现场踏勘而造成工作量预估不足且最终无法完成履约的,所有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中标方式
该项目采用首备选方式,首选供应商供货比例100%,备选供应商供货比例0。
该项目采用首备选方式,首选供应商在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由备选供应商进行供货(备选与首选供应商投标报价差≤20%,否则不再设定备选供应商)。备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则重新招标,招标期间,供货仍由备选供应商负责,备选供应商不得影响买方正常生产运行,待买方签署新合同后,与备选供应商终止合同
(3)投标人供货能力需要满足所投合计供货量,且投标单位中标的供货量不得超过其实际
最大产能50%(实际产能证明文件详见投标人资格3.1(5))。
2.5质量控制要求:
(1)本项目在中标供应商选择前必须开展实用性测试(定标前测试),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必要时增加第三中标候选人)开展实用性测试,结合污水厂工艺、水质等现场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小试测试方案(包含药剂质量的符合性、工艺要求满足性),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药剂,投标人代表与招标人代表共同在现场进行实用测试(小试或生产性测试),并编制测试结果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编制、投标人对结果予以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足小试测试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选择测试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对试验药剂样品进行检测(涉及第三方检测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和试验,同时对平行样封存,中标之后招标人合同期内会对中标人所提供货物进行不定期抽检,并与试验药剂样品的检测和试验结果进行比对。
(2)实用性测试:本合同包含实用性测试期(生产线测试),自签收第一次到货验收单之日起2个月;实用性测试期质量、验收、费用支付等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实用性测试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进一步开展生产性实用试验,评估药剂的质量、实用效果及性能指标,结合实用性测试期期间生产工况开展使用效果综合评估,确认药剂单耗的合理性;具体实用性测试方案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投标人商定,测试结果由双方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经招标人综合评估后,确定其实用性测试是否合格。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测试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按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投标人相应责任。
(3)供货期间,首次供货,中标人需要随车向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提供该药剂完整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盖公章。每次供货,中标人需要提供该药剂出厂检测报告或送样药剂检测合格证书(加盖公章)、送货单等送货单据,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定期提供由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1次/6个月)。每次供货计量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厂区磅单称重计量(或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委托的经计量检测合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复磅单为准),中标人应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人员进行计量称重,并共同完成采样,过磅单需要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采样(包括卸货前、卸货中、储罐内),根据《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2-2008)标准指标或以上标准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CMA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药剂全指标检测,检验指标项目:水分%≤5.0%、碘吸附值mg/g≥800mg/g、粒度(目)
≥200目,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将根据《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2-2008)标准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对每批次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采样方式、检测指标详见附件二)。
(4)中标人需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活性炭药剂出厂检测报告相关指标原始记录。(5)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中标金额小于100万,履约保证金按照中标金额10%收取;中标金额100万及以上,履约保证金按照人民币壹拾万元收取,首选供应商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备选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供货前3日内完成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把履约保证金按要求汇入招标人账户,招标人会对供货方提供的货品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卸货前、卸货中、罐内),如发现不合格立即退回(包括罐中药剂)由投标方负责,2次发现不合格有权终止合同,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未出现问题,合同约满后退还。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候选人应配合招标人做好供应商考察工作。
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供货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验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3)投标人类型及授权要求:投标人须为已投运的生产制造商。(4)投标人为生产制造商的(投标人生产产品,不接受委托加工、代理销售或调货),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活性炭药剂环评批复(或活性炭药剂项目备案登记表)、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证(不产生废水的生产除外)等,并且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近一年来(指2024年10月1日到2025年10月1日期间内)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验报告》。(5)生产制造商生产能力证明,所提供的相关政府批复(或登记表)、设计文件需明确活性炭药剂类产能,并提供实际产能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主要生产设施(如反应釜、储存罐及提升泵等)采购合同及发票(含技术参数)、主要生产设施现场照片、生产组织方式(如何生产、生产原料、工艺及反应时间等)、实际产量说明等),产能规模不少于600吨/年。
3.2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银行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2个(活性炭药剂)已完成或正在履行的合同业绩,每个合同年度供货量不少于180吨)。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供货范围、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发票及合同履行情况,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上合同业绩清单。
3.4信誉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为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评标期间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4)未被国家税务总局(h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
ml)收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5)不在本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不得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限内;(6)以上信誉要求相关内容如因网站更新不及时导致无法查询的,以执法机关实际出具的
书面文件为准。(7)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列为黑名单的;(8)投标期间未被招标人或其上级管理公司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的。
3.5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
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4)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近一年内具有CMA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性炭药剂检
验报告(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二的主要质量技术指标要求);如国家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投标人须满足所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投标人须有质量品质管控及化验检测方案,并具备质量品质管控能力及出厂检测报告
指标检测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设施、对应的检测人员、检测指标、
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等。如投标人不具备自有实验室,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须提
供委托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设施条件。(6)加投标单位不目右运输次活须坦供上目右关次活运输单位的《运输块议或合同》
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该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投标单位具有运输资质的可
只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0月29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在**
本公告详情仅供VIP会员或SVIP会员查阅,您当前权限无法查看完整内容,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办理会员入网事宜后按照后续流程参与投标!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